我犯法了
今天看到一则国家版权局的消息,说,“网络转载作品应先授权后传播。”
根据司法解释,报刊上或互联网上发表的文章,作者没有作出“不得使用”声明的,互联网可以不经过许可使用,但是要支付报酬。
我就想,我的BLOG上转载了那么多的文章,虽注明了出处,但都没有求得作者同意,更没有得到授权和付稿酬--我犯法了!
好在我的转载没有任何商业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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