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牛排乙肝博客 乙肝治疗目前没有特效药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2007年5月18日 | 发布:zhaoniupai | 分类:依法维权 | 评论:1

留言列表:

  • zhaoniupai 发布于 2010-4-2 12:33:35  回复
  • 1.三奎

    2008年又要到了,一年一度的单位福利体检也要到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以上意见已近半年,考验国家出台关于保护乙肝携带者权益意见的时候已到关键时刻.各级地方社会保障部门也已转发了相关通知.那么用人单位到底会不会执行呢?各级体检机构能不能保护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呢?这些都是HBV携带者很担心的问题.比如说厦门市第一医院吧,他们能为受检者保密吗?如果不能的话,我们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7-12-26 20:21:51 回复该留言
    2.zhaoniupai

    总体来说情况并不乐观,每个地方都不一样,至于你说的这个医院,我也不知道。当被侵权的时候,一个字:告!我可以帮忙联系益仁平中心和陆军本人。当然,你得准备好证据。
    三奎 于 2007-12-28 19:17:55 回复
    谢谢了,到时可能真要你了.
    2007-12-28 19:17:55 回复该留言
    3.乙肝我终身的痛

    我觉得这对单位罚的太少了
    1000块对一个单位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
    不要你就是不要你
    郁闷~~~~~~~~~~
    难道我们一辈子就只能在小企业带着
    与大企业无缘
    连耍朋友都显得没有自信
    没有人看到我们的付出
    我们比常人付出的更多
    却不能得到应属于自己的那份
    2008-5-8 20:56:04 回复该留言
    4.将

    现在应该停止《两对半》的检查
    2008-5-24 18:53:07 回复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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