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尽管历经波折,这部法律草案却承载了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希望,将要把“禁止用人单位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写入草案。(8月23日《南方周末》)
从早先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只要其转氨酶正常即为合格;到此前的劳动部和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任职体检不得强行检查乙肝病毒;再到本次人大即将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将要把“禁止用人单位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写入其中,笔者认为,这一系列举措,既是对全民进行潜移默化的“医学常识”普及教育,又是对各地录用员工时的“乙肝歧视”进行彻底的正本清源。
“乙肝病毒携带者”又称“健康携带者”,和肝功能已受损害并且具有传染性的“乙肝患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是稍有医学常识的人都能懂得的。《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但是,现实中还是不断发生“乙肝歧视”的案例。笔者以为,问题依然出在我们的思想观念上,一些用人单位既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缺乏足够的认知常识,又有对慢性病人尤其是传染病人“天生”的一种拒绝和歧视。
现代社会应该充分体现出对社会全体广泛的关爱,给予足够的人权和人道。不要说已经被专家学者定性为“正常人”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就是面对各种传染病患者甚至爱滋病患者,我们同样也不应该冷漠和歧视。给予弱势人群的热心帮助和真诚关怀,不仅是人道主义的需求,而且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虽然“禁止用人单位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即将写入就业促进法草案,的确可喜可贺。但是在连起码医学常识都没有普及和得到尊重的现实情况下,将来的法律能不能得到有效落实?“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之路是否能从此变得一帆风顺?我们依然无法乐观。然而,为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无条件的敞开就业大门毕竟是大势所趋,人们有理由相信,“乙肝歧视”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必将寿终正寝!
来源:东方网(作者/贾如军 http://pinglun.eastday.com/p/20070824/u1a30646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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