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与一般健康人无区别。他们虽然具有传染性,但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点,不经血液的途径不会造成传播。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或环境构成威胁。除不能献血、不宜参加体能负荷超常的特殊训练或职业外,其入托、升学、就业、婚姻、社会活动均不应受限,更不得歧视。
一些部门和地方在公务员招聘中因乙肝病毒带而不予录用的规定是没有科学根据的,应当废止。
2)乙肝病毒携带者中少数人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肝功能异常的肝炎状态,因此,要提醒他们自觉接受医学观察和随访。
3)建议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所有涉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限制性的条款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如《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原则,重新予以修订。
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体检、婚前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对确需查验而有异常发现时,应尊重受检者的隐私,采用妥善方式处告知和处置。
4)以推广接种乙肝疫苗为重点,全面加强乙肝治疗和预防的科学研究。
迄今,乙肝病毒感染尚无理想的特异治疗药物,但却可以通过接种乙肝疫苗得到有效预防。2002年起,国家已经将乙肝疫苗正式纳入儿童计划免疫,以优先保护新生儿免受感染。这项工作正在逐步落实之中。然而,仅此是不够的,还 应当通过扩大乙肝疫苗预防接种,使更多的人得到保护,从而也可以起到消除人们对乙肝的恐惧、岐视的作用,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正常活动提供支持环境,因此,应积极推广新生儿以外人群的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工作,政府鼓励并支持开展对乙肝的自然史、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治疗等课题的科学研究。
5)大力开展乙肝知识的宣传教育,坚决制止虚假欺骗性广告宣传。
当前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恐惧和种种不公正对待,源于人们,包括医务界人士对乙肝科学知识缺乏了解或存在偏谬,也给个别人藉所谓“大、小三阳转阴”、“新法检测、根治乙肝”等名义虚枉宣传以可乘人机。因此,应当将乙肝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做为消除人们恐惧、消除歧视的根本性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防止由此而引致的社会问题频发和加剧。
强烈呼吁主管部门采取果断措施,对目前医学科学技术领域尚未攻克的“转阴”、“根治”等内容的乙肝治疗虚假广告严格审查管理,彻底杜绝。
编者提醒读者注意:
专家在第三条指出:“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体检、婚前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对确需查验而有异常发现时,应尊重受检者的隐私,采用妥善方式处告知和处置。”
第三条阐述说明——肝病专家的集体意见:即,在各行各业的招聘中应禁止强制性两对半检查。
来源:肝胆相照论坛-《战胜乙肝》-《肝病专家专题论述(1)》(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42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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