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益仁平中心的官方报道——
2011年2月10日,民间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了《2010国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点此下载,Doc文档,316KB)。据了解,这是我国首部针对国企乙肝歧视的专项调查报告。报告显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等国务院三部门2010年2月10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年来,禁查乙肝、禁止乙肝歧视的政策在国企中的贯彻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明确表示不歧视乙肝携带者的企业仅有四成,而明确表示入职体检要进行乙肝检测的企业则高达61.1%。该报告已于2月10日下午寄往卫生部和人社部。
北京益仁平中心是国内知名反歧视公益机构,曾发布《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高等教育乙肝歧视调查报告》,并协助了“中国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等公益诉讼。负责本次调查的研究人员王艳粉介绍,从2010年底到2011年初,该报告的调查和撰写耗时66天,“仅电话就打了1100多个”。
被调查国有企业的类型分布
报告显示,在调查的180家国有企业中,有110家企业明确表示入职体检时要“检测乙肝项目”,所占比例高达61.1%,只有42家企业表示入职体检时“不会检测乙肝项目”,占调查总数的23.3%。超过六成的国有企业在入职体检时仍然违规检测乙肝项目,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依然没有保障。
国有企业在入职体检时对乙肝项目的检测情况
在180家被调查国企中,有63家企业明确表示“乙肝携带者不行,完全不会考虑”或者“大三阳不行,小三阳可以”,即对乙肝携带者具有明显的歧视行为,占调查总数的35%。而表示“不会歧视乙肝携带者”的企业只有76家,占42.2%。
国有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对乙肝携带者的态度
歧视原因:企业违法成本低 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报告分析了国企为有效贯彻国务院三部门《通知》的主要原因: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报告称,食品和医药行业的国有企业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程度比较高。“绝对不行”、“这是特殊行业,国家规定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这两个行业的招聘人员拒绝乙肝携带者都底气十足,并列举了相关法律法规。现行的《药品管理法》第51条规定:“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这种不作任何区分、笼统地对所有“患有传染病”的群体作出从业限制的法律规定,至今尚未修改。
第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宣传不足。调查显示,国有企业的招聘人员对这些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了解程度并不高,多家国有企业的招聘人员表示:“国家有规定,大三阳不行,小三阳可以”。
第三、企业违法违规的成本过低。报告认为,由于国有企业对当地经济的重要作用,再加上其强大的公关能力和专门法律顾问的指导,所以法院很难判其败诉。而且即便企业败诉,赔偿金额往往只有几千元,最高的也只有几万元,这对于财力雄厚的国有企业来说实在是“不值一提”。
第四、对乙肝常识缺乏正确认知。调查发现多家企业招聘人员误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共餐、住宿等日常生活途径进行传播”、“乙肝携带者的身体素质较差、不能胜任繁重的工作”,以及“大三阳具有传染性、小三阳无传染性”等等。
第五、无良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舍“义”取“利”。在调查进行期间,发生了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体检中心违规为多家企业暗查乙肝的事件,调查者发现上述现象绝非个别现象,一些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为追求经济利益,沦为企业实施乙肝歧视的“帮凶”。
第六、反乙肝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困难重重。报告认为,当前反歧视维权的通道仍不畅通,劳动者投诉难、立案难、举证难、胜诉难、赔偿难;同时,劳动者反歧视维权成本太高,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并且面临个人隐私被曝光的危险,还要承受外部的压力等。因此,在遭遇乙肝就业歧视时,多数被歧视者都选择了默默忍受。
对策建议: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建立政府与民间合力监管机制
报告还对消除国企乙肝歧视的对策提出了建议:
第一、提高企业违法违规成本。报告建议通过多种途径来提高企业违法违规的成本,使其减少违规检测乙肝项目和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行为。
第二、建立政府与民间的合力监管机制。报告认为,建立政府和民间的合力监管机制,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将有利于减少歧视行为发生。报告建议,政府要承担主要的监管角色;同时充分发挥个人、民间公益机构、新闻媒体等民间力量的监管作用,以各种形式鼓励民间的监督行为;国家设立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的法定机构“平等机会委员会”或“平等就业委员会”,更有效率、更有力度地的去审查完善现有法律、推广平等的理念、调解歧视者和被歧视者之间发生的纠纷。
第三、加大乙肝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力度。如:定期检查企业的用工制度,定期组织企业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将乙肝知识纳入学生的卫生生理课程中;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健康教育规划;制作公益广告;对乙肝治疗和药品的虚假广告予以查处。
第四、鼓励反乙肝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无救济则无权利”。报告认为,反乙肝歧视的公益诉讼就是维护乙肝携带者平等就业权利的一条有效救济途径。同时,这些公益诉讼对于促进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修订、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宣传反乙肝就业歧视的理念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界观点:国企消除就业歧视将起积极示范作用
在香港中文大学进行客座研究的国内知名反歧视人士陆军表示:“本次调查,是我国首部针对国企乙肝歧视的专项调查。国企在企业用工方面的制度规定和处理办法是大部分私营、外资企业效仿的对象,国企严格遵守《通知》,对国企招聘人员以及其他私营、外资企业招聘人员都会有积极影响,将会大大促进乙肝歧视的消除。”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著名公益律师李方平,曾代理了“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中国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等反就业歧视诉讼,李方平表示:“要消除就业歧视,立法保障是第一步,然而,国家和政府颁行了法律、法令之后,还要有具体的行政措施和司法措施来保障这些法律法令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对于国有企业,更应该有较高的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严格要求他们,而不应放松要求、降低标准”。
知名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于方强表示:“目前,乙肝携带者反歧视维权立案难、举证难、赔偿低,无疑为一些企业的违法行为构筑了厚厚的保护墙、为乙肝携带者构筑了高高的‘维权门槛’”,于方强说,“如果立法部门切实制定反歧视规定的实施细则、司法机关及时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行政部门加大对企业的违法处罚力度,敢于违法违规的企业就会大大减少”。
2010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了“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调查报告”,这项调查显示,企业的就业歧视占60.70%。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刘小楠副教授认为,中国应该尽快设立一部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法律,对就业歧视进行明确地定义;并应尽快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去调解就业歧视,让受害人得到救助。“此外,还应该支持一些公益机构,对于受歧视的弱势群体进行帮扶,只有做到这些,才能让大学生和社会人士的就业不受到歧视伤害”,刘小楠建议。
2)《法制日报》2011年2月11日的报道——
一项针对国企乙肝歧视的调查报告近日出炉。这份由民间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的《2010国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显示,在其调查的180家国有企业中,有六成企业明确表示入职体检时要“检测乙肝项目”,有四成企业歧视乙肝携带者,我国国有企业中的乙肝歧视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石油石化军工食品违规严重
从企业类型来看,明确表示招聘时会“检测乙肝项目、拒绝乙肝携带者”的56家国企中,包括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国一重、广东核电、中国航空、中国兵器装备等32家央企,以及河南双汇、中国北方工业、北汽福田、华北制药、东北制药、吉林敖东药业等24家地方企业。其中有7家国企的招聘人员明确表示知道国家有规定,但仍然会检测乙肝项目。
调查还显示,央企违规检测多于地方企业,招聘时地方企业中的乙肝歧视现象多于央企,但央企中隐性乙肝歧视的现象多于地方企业。
从行业类别来看,军工、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食品行业的国企对乙肝项目的违规检测率最高,均为100%,明确表示“歧视乙肝携带者”的比例最高的也是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并且这些企业都是央企。此次调查中,乙肝检测和乙肝歧视现象比例最低的都是旅游业,为零。
法律法规滞后致歧视严重
据悉,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明确规定禁查乙肝、禁止乙肝歧视。为何国企公然违背法律规定呢?
报告分析有六个原因(……此处略去几百字,见前文)
建议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针对国企相当严重的乙肝歧视问题,报告建议提高企业违法违规成本,建立政府与民间的合力监管机制,并鼓励反乙肝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
报告建议充分发挥个人、民间公益机构、新闻媒体等民间力量的监管作用,以各种形式鼓励民间的监督行为,同时建议国家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或“平等就业委员会”。
记者了解到,乙肝携带者反歧视维权往往立案难、举证难、赔偿低。2009年肖先生应聘中纺集团高级财务经理岗位,体检中查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公司以没有编制为由拒绝录用。去年肖先生一审败诉,法院的理由是肖先生体检之时本市卫生部门尚未明令禁止对乙肝表面抗原进行检验,故不支持其诉讼请求。目前他已提起上诉。
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于方强表示:“立案难、举证难、赔偿低,为乙肝携带者构筑了高高的维权门槛,建议立法部门切实实施细则、司法机关及时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行政部门加大对企业的违法处罚力度,这样的话敢于违法违规的企业就会大大减少。”
本文出自【照牛排乙肝博客】,文章不定期更新,转载请以链接的形式注明本文地址本文地址:http://www.zhaoniupai.com/hbv/archives/3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