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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乙肝病毒携带者仍面临就业困境

  虽然国家和广东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已经下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但拒收、辞退乙肝病毒携带者直到现在还时有发生。

  毕业于广州某知名高校计算机系的小李,今年顺利通过了硕士论文答辩。不久前,他找到一份新工作,用人单位是中日合资某知名企业,对他的专业才能十分满意。上班第一天,在该公司人事部门陪同下小旭做了体检。结果显示为乙肝“小三阳”,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当即就告知这种情形不能录用。单方面解除了与他的就业协议。“很多上点规模的企业都不接收乙肝病毒携带者”。小李无奈地说,如今他还在四处奔波找工作,一听到企业要求体检,他只好默默地走开。

  因乙肝歧视现象仍然很严重,所以在公司招聘的时候,乙肝病毒携带者大都不主动坦白携带乙肝病毒,因为一旦坦白就会失去工作机会。有关部门虽屡屡下文禁止乙肝就业歧视,但多年来由于只是政府的一个指导性意见,不能成为设立行政处罚的依据,造成在实际生活中《意见》常常无法落到实处。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市场上频频遭遇歧视,不仅会使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遭到破坏,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还可能会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

  一位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谈及此事时,他表示无能为力,公司是一个公共场所,至少要对客户、员工提供对健康没有威胁的保障。一个员工如果患有传染病,公司内部肯定人心惶惶,别说共同就餐,甚至不愿使用乙肝病毒携带者使用过的电脑和软盘,这样不仅影响了公司对外形象,还有可能影响公司的业务。

  乙肝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医学的角度讲,乙肝病毒携带者传染性非常小,乙肝病毒也不会通过一些常见的介质传播,而主要通过血液传染。但是乙肝病毒给人带来的心理伤害远超过了身体伤害,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歧视。虽然国家劳动保障部和省劳动社会保障厅都发出《意见》,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得拒收乙肝病毒携带者,但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仍然频频遭遇被辞退的命运。

  2007年8月30日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其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关于这一点,我在前几天写的博文《浅评<就业促进法>》里也提到,可操作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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