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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评《就业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0日表决通过了《就业促进法》,涛哥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定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这部法共九章六十八条,其中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短短两行字,对广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

  据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于今年6月27日发布的一份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显示:近八成的跨国公司明确表示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96%的外企公司入职招聘要进行乙肝检测。而广东省肝脏病学会组织的乙肝病毒感染者就业情况调查也显示,90%以上的乙肝病毒感染者的就业均受不同程度的影响。这其实是中国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现状,‘入乡随俗’的外企如此,国内企业更不用说。

  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希望是,立一部专门反对乙肝歧视的法律,因为目前来说,这方面的法律几乎是个空白。前段时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这毕竟只是一个‘意见’,不是法律。就业促进法所提到的法律条文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太宏观,这很容易让某些企业钻空子。而且,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的时候,虽然不明文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但是却通过强制体检的方式,以其他各种理由将他们拒之门外,存在“隐性歧视”。上个月开庭的“广东乙肝歧视第一案”就说明这一点。

  参与该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认为,“就业中的强制体检有违人权。”由于体检涉及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所以必须严格依法并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只有两种情况下的体检才是必要、合理的,一是为了公共卫生安全的原因;二是确实为职业的特定需要。

  法律出台了,谁来监管和实施?一旦发生歧视案件,谁来定性?参照标准是什么?这些都是摆在眼前的、关乎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切身利益的大问题。这就要看地方相关部门的了,反乙肝歧视可以由地方和相关部门通过更细致的规章或者章程,成为法律的明文规定。可以说,就业促进法的出台,只是一个开始,反乙肝歧视的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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