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已被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录取的高先生,却在与原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后被告知不能签约。无奈之下,高先生只好另谋他职,在失业将近196天之后才在北京找到另外一份工作。本来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没想到2008年1月1日国家颁布了新劳动法,这促使高先生决定上法院给自己讨个公道。高先生认为,比德创展公司拒绝与其签约就是因为他是乙肝小三阳病毒携带者,因此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高先生曾是上海一家单位的助理工程师。据他说,他之所以要跳槽,最初还是比德创展公司先找到的他,希望他能到比德创展公司工作。经过慎重考虑,高先生表示同意。此后,高先生还完成了一份由比德创展公司经理发的一份测试卷,该经理在看过测试卷后称可以接收其任职。2007年5月30日,高先生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其为乙肝小三阳。6月4日,当他持薪酬证明、离职证明、体检表到比德创展公司报到时,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高先生认为,比德创展公司的行为违背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的原则,属于就业歧视,因此将其告上了法庭。
对此,比德创展公司始终辩称,高先生并不是因为乙肝体检结果被拒绝录用的,而是因为培训不合格,不符合上岗要求。公司还向法庭提供了员工培训评估表,以证实原告只参加了5月14日至16日三天的基础应用培训,未参加随后三天的培训,且没参加培训后的测评。
原告提供了与被告人事部经理的电话录音:“签劳动合同的时候您说我那体检结果就是乙肝小三阳,知道我这个情况,说不符合公司的规定,那现在还是无法接收象我们这种情况,是吗?”“对对对,因为毕竟这么多人吧,有一定风险的,我觉得是有一定风险的。”
经过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曾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公司曾回复“培训应在5月15日结束”,因此,法院对被告自行制作的员工培训评估表不予采信。法院认定被告系因原告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而拒绝录用。虽然此案发生于去年,尚不适用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但根据相关规定以及法院查明证实,原告应聘的工作岗位系工程师,不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因此判决该公司赔偿劳动者的损失,赔偿标准参照原告离职前的平均工资2703.5元计算六个半月。
法院还认为,高先生有理由对比德创展公司将录用自己形成合理信赖。在比德创展公司违反平等就业原则,拒绝录用高先生的情况下,其公司应该赔偿高先生自原单位离职至其再次就业前的信赖利益损失。此外,比德创展公司以体检结果作为拒绝利用高先生的理由,无疑会导致高先生遭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及承受精神痛苦,因此法院判令其向高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宣判后,败诉的比德创展公司代理人匆匆离开法院,而高先生的代理人则表示:“我们为一个群体赢了这场官司”。
法官点评
负责审理此案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俞里江告诉记者,这类因为乙肝而产生的就业歧视案法院每年都会受理,但以往真正判决的比例并不大,大多数人都选择了庭外调解。而高先生的这起案件之所以如此受关注,不仅仅因为这是《就业促进法》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后的第一案,更重要的是,这昭示着乙肝病毒携带者已经能够勇敢地站出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他说,原劳动法对公平就业也是有规定的,但是里面没有把乙肝病原携带者单独作一条规定提出来。但现在来说,无论是《就业促进法》还是劳动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明确把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平就业的权利做为一条规定明确提出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则明确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他同时指出,高先生之所以能够胜诉,主要还是因为他的证据比较充分,且我国在新的法律规定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有了专门的规定,使得对遭受就业歧视劳动者的保护有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来源:法制日报(记者:李松、黄洁,实习生:薛晓)
2008年9月3日更新:判决作出后,高先生和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因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高先生今天向朝阳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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