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的功勋会员“人权至上”发帖说:
各位战友,在国务院领导的直接指示下,8月份,卫生部正在各地巡查乙肝政策法令的执行情况。
牵涉单位: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卫生部政法司、疾控局、医政司、驻部监察局、政法司。
请大家抓住此次机会,向相关部委反馈各地乙肝歧视实际状况:
一、有具体遭遇的战友,请给卫生部、国务院寄信,反馈乙肝歧视实情。
二、各地工作组,可以针对本地的医院进行暗访、调查,录音取证,然后将调查结果寄往卫生部对口的司局。
三、特别针对顽固的垄断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体制内单位、行业领导企业、大型工厂、幼儿入托、入学等(如中海油、核电、银行、海尔、海信等),重点反馈。
请重视此次工作,如果部委督导组被下属欺瞒未获得真实数据,回京向卫生部、国务院反馈说各地执行很好,总理将不会再过问乙肝事务,歧视现状将长期不能扭转。
公益人士陆军说:
战友们,这是我们向医疗体检机构算账的良机啊!一定要抓住这个良机,向卫生部反映地方的真实情况,让那些不作为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吃不了兜着走,让那些助纣为虐的体检机构吃不了兜着走!!
一、有具体遭遇的战友,请给卫生部对口的司局寄信。
二、各地工作组,可以针对本地的医院进行暗访、调查,录音取证,然后将调查结果寄往卫生部对口的司局。
十二个省市的战友,加油啊!如果我们不行动起来,中央的督导组有可能会被地方官员糊弄的,到时候中央督导组回去一汇报,说“平安无事”,欺骗中央、欺骗总理,那就没有翻身之日了!
这十二个省市是:广东、广西、四川、海南、湖南、湖北、安徽、浙江、山西、福建、天津、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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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权益,今年年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印发了一系列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我部决定在全国卫生系统内对医疗卫生机构贯彻落实通知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督导目的
了解各地、各单位落实文件要求的基本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督导内容
本次督导主要围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以下统称通知)等文件,重点检查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
(一)通知确定的各项政策和提出的各项要求贯彻落实情况;
(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入学体检、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的基本情况;
(三)卫生行政部门对入学、就业体检中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行为的查处情况;
(四)通知下发后,入学体检、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进一步完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体检、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的意见和建议。
三、督导方式
本次督导采取自查自纠和抽查督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根据本省(区、市)实际,细化检查内容,明确工作目标,落实相关责任。对存在的薄弱环节要立即整改,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对违反通知要求的行为要立即查处。要通过自查,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根源,健全和完善监管措施。各省(区、市)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及贯彻落实通知情况调查表(见附件)要于2010年8月15日前上报卫生部。卫生部将于8月上中旬对广东、四川等12个省(区、市)进行抽查。
四、督导组工作安排
(一)督导组组成、督导时间、地点。
1.第一次督导(时间:2010年8月上旬,4-5天)。
第一组:政法司带队(广东、广西)。
成员:政法司2人,疾控局、医政司各1人,专家1人。
第二组:驻部监察局带队(四川、海南)。
成员:驻部监察局2人,疾控局、医政司、政法司各1人,专家1人。
第三组:医政司带队(湖南、湖北)。
成员:医政司2人,疾控局、政法司各1人,专家1人。
2.第二次督导(时间:2010年8月中旬,4-5天)。
第一组:政法司带队(安徽、浙江)。
成员:政法司2人,疾控局、医政司各1人,专家1人。
第二组:驻部监察局带队(山西、福建)。
成员:驻部监察局2人,疾控局、医政司、政法司各1人,专家1人。
第三组:医政司带队(天津、重庆)。
成员:医政司2人,疾控局、政法司各1人,专家1人。
(二)督导组工作形式。
1.召开座谈会,听取贯彻落实通知情况汇报;
2.实地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入学、就业体检情况。
(三)督导组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切实发挥督导作用。
2.轻车简从,提高工作效率,体现良好的工作作风。
3.各督导组要于2010年8月20日前完成督导总结报告送卫生部政法司。总结报告内容包括:(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落实通知及卫生部要求总体情况(基本情况、工作经验、取得的成效、查处案件情况等);(2)发现的问题,深刻分析原因;(3)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
五、其他事项
督导组差旅费由各司局自行负责,专家经费由带队司局负责,其他工作经费由规财司安排。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督导工作,按照督导方案确定的内容和重点,认真组织落实,使督导工作取得实效,确保督导工作目标实现。
附件:贯彻落实通知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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