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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携带者买保险时该注意什么?

  以前谈过,治疗乙肝得花费数以万计的银子。说实在的,如果现在要治疗的话,我承受不起这笔治疗费。为了规避风险,我有购买保险的想法,以获得一定的保险赔偿金,减轻家人和自己应对风险的负担。

  乙肝携带者买保险时该注意什么?我对保险几乎一无所知,按照惯例,我又谷歌了一下。以下是搜索所得:

  保险最初是因为个人不能承受巨大的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借众人之力,救个人之于危难之中。然而,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保险也受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保险业的在我国现阶段属于朝阳产业,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地位很不对等。通常是保险公司给我们一份合同,我们几乎没有谈判的权利,也没有商量的余地,只能选择购买或放弃,除此之外几乎没有第三条路。由于保险合同非常复杂,下面我结合我国保险业的现状,只探讨乙肝携带者如何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第一节 界定投保目标

  乙肝携带者购买人寿保险(含疾病险),可以说绝大多数是慢性乙肝,因为大多数急性乙肝患者经过及时治疗都能转阴。

  按照购买保险的动机来分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担心乙肝病毒活跃复制,想通过买保险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另一类是与没有乙肝的人一样,针对其他疾病而购买保险。

  (一) 针对乙肝而买的保险。战友购买保险时,千万要细心,否则会上当受骗。现行的保险公司为了降低风险,在保险合同中把疾病分得非常细微,所以我们购买保险时,一定要非常小心,分清自己是针对哪一类型的乙肝。比如是针对急性乙肝还是慢性乙肝?针对慢性乙肝的话,是具体到哪一类型的慢性乙肝?针对肝硬化的的话,是具体到肝硬化那一期?如果不清楚要买的是哪一类型的乙肝,听信保险推销员吹得天花乱坠,草率地买了保险,到时发病了,因不符合条件,也不拿到保险,那时就只能打掉牙往肚里吞。

  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为例,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人寿保险合同把疾病为两类,一类是肝硬化晚期,另一类是急性乙型肝炎。

  (二)针对其他疾病而买的保险。关于这个问题,也一样,要心细,小心上当受骗。由于与乙肝无关,在此不再详论。

  第二节 圈定保险公司

  健康保险按照性质可分为两类: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最佳的医疗保险方案:以社会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

  商业健康保险主要有以下三大类:

  1、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罹患保险条款中列出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保险公司的定额补偿。如平安的康盛、康顺重大疾病保险,就是这类保险。

  2、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医疗保险。即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发生费用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和限额进行补偿。

  3、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收入保障保险。即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疾病使工作能力丧失或降低时,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标准补偿其收入损失的一种保险。

  我国境内的主要保险公司及其有关乙肝疾病的种类和定义:

  (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万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条款有:

  1、癌症(恶性肿瘤)。本合同所保障的癌症,是指被保险人患有特征为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生长和扩散、并且浸润和破坏正常组织的恶性肿瘤。对该恶性肿瘤,重大介入性治疗或手术治疗(内窥镜手术除外)在医疗上被认为是必要和必须采取的治疗方法。恶性肿瘤必须基于阳性的病理检验结果确诊。下列肿瘤除外:1)原位癌(包括:子宫颈上皮非典型增生CIN-1、CIN-2和CIN-3)或病理学描述为癌前病变的肿瘤。2)所有皮肤癌,包括表皮角化症、基底细胞癌、鳞状细胞癌和用Breslow组织学法检查证实的厚度小于1.5mm的黑色素细胞瘤(已发生转移的黑色素细胞瘤除外)。3)非危及生命的癌症,如组织学描述为TNM分级T1(a)或T1(b)的前列腺癌或其他相同或更轻的分级的前列腺癌,甲状腺或膀胱的微乳头状癌(肿瘤直径小于1cm), RAI3期以下的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2、暴发性肝炎。因肝炎病毒感染造成部份或大部份的肝坏死,导致急骤肝脏衰竭,诊断必须符合所有下列条件:1)急速肝脏萎缩;2)肝叶坏死,只存留萎陷的肝脏网状支架;3)肝功能急速恶化;4)重度黄疸。并需有下列事实证明:1)肝脏病理证实有大面积肝细胞坏死;2)临床上有肝性脑病的客观体征。直接或间接因自杀、中毒、吸毒、药物过量、酒精过量等所导致的肝脏疾病除外。

  3、慢性肝脏衰竭。由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功能衰竭终末期,且被证实具备所有下列临床表现: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继发于酒精、吸毒及药物滥用或误用所致的继发性肝病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公司。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列一类重大疾病中涉及乙肝的条款有:

  1、严重恶性肿瘤。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组织病理学检验确定符合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除外: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3)原位癌;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5)早期前列腺癌(分级为 T1级,包括T1a及T1b)。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本项责任除外。

  2、肝病末期。肝病末期是指肝脏疾病导致的肝硬化。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临床表现:1)顽固性腹水;2)肝性脑病;3)充血性脾大伴脾机能亢进;食道、胃底静脉曲张。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肝功能衰竭除外。

  3、暴发性肝炎。由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脏亚广泛至广泛性坏死并导致肝功能衰竭。并具有以下四项诊断:1)肝脏急速萎缩;2)坏死区域含盖整个肝叶,只存留原网状结构;3)肝功能检验急速异常的退化;4)黄疸迅速加深。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暴发性肝炎除外。

  此外,泰康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等,都有相关的保险险种。

  需要注意的是,要达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条件是比较难的,可能拒赔。下面以一个真实案例来说明:

  2003年,李先生与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签订了“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2005年9月,他因乙型病毒性肝炎入院治疗,医院诊断为“乙型病毒性肝炎,重型(中期)”。李先生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赔付,但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的病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而拒绝赔付。于是,李先生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西城法院对簿公堂,要求保险公司赔付4万元保险金。此案再次引起了对重大疾病保险“只保死不保病”的非议。

  李先生的代理律师说,一种重大疾病的表现形式很多,像李先生这样两次病危的病人不可能进行穿刺等检查肝脏坏死、萎缩情况,而其病情已经符合急性重症肝炎的标准,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对疾病的医学标准而不是保险合同标准进行赔付。

  而保险公司代理人称:“重大疾病不同于一般的疾病概念。比如合同约定的暴发性肝炎在肝炎疾病中的概率只有0.5%。不是什么疾病都能符合标准的。保险公司拒赔符合约定。”

  “保险公司的条款太苛刻。真要是完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病人肯定死了。这不是投保重症险的初衷。”李先生的代理人对重症险提出异议。

  事实上,重大疾病保险“只保死不保病”的争议由来已久。

  北京市律师协会保险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记华律师表示,保险都不是万能的,追求利益、最大限度少赔、规避风险才是保险公司的希望。有些保险看似保了很多责任,事实上理赔条件很难具备。不过从法律上来讲,在对合同条款出现争议时,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是原则,但还要看条款设立是否存在陷阱。对重大疾病保险而言,普通医学标准应该是赔付的重要标准。

  李律师说,像重症险等大多保险条款,老百姓根本看不懂。有些保险合同还免不了设置些陷阱。因此需要依靠行业协会、消协等组织进行监管、监督。“当然,这里面还有保险公司的诚信问题。

   第三节 比较投保收益

  买保险是一种投资,在投资之前,我们应该多作一些分析。

  1、设定的价值目标。重大疾病保险是针对肝癌、肝病末期或肝功能衰竭的重大疾病而言的,并不是一般的肝病。据上述各保险公司对肝癌、肝病末期或肝功能衰竭的定义,像转氨酶升高、胆囊炎、胆结石、早期肝硬化等条件不符合合同的条款约定,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千万要注意保险公司对肝癌、肝病末期或肝功能衰竭的界定,尤其要注意“全部”或者“所有”的字眼,这些疾病对所列的症状要求全部符合。实质上保险公司在降低理赔风险。

  2、根据自己身状况,选择恰当的时机和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并不是所有的乙肝携带者或患者购买保险都有达到规避风险的目标。当自己身体条件差,在最近的几年内,可能会进一步恶化,难以好转,这时可以考虑购买保险。情况还好的携带者也可以购买保险,因为有的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比如不接受早期肝硬化患者的投保)。不过也要注意保险合同的年限,选择适当的时机,比较不同的保险公司,仔细做好投资效益分析后,再决定。

  第四节 个人建议

  1、对于年龄较小、肝功能正常、B超结果相对较好、HBV-DNA阴性的乙肝携带者,可以不买重大疾病保险,因为发生重大疾病的机率比较低。

  2、对早期肝硬化等较严重的患者,建议购买。

  总之,买与不买,要综合许多因素:肝功能、B超、HBV-DNA等检查,以及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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