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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遭遇是“歧视”?

  续上一篇《相关保护性医学文件和法律文件》

  2.1 求职遭拒录

  去单位求职时,因为乙肝携带的原因而被单位据录,明确违反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以下简称《意见》)。

  例如,2005届应届大学毕业生凌云(化名),毕业求职时,因乙肝携带而遭到了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天津)的拒录,凌云委托公益律师李方平起诉至法院,用人单位最终赔偿了凌云两万多元。

  2.2 入职体检中检测了乙肝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如果体检中检测了乙肝,也属于违规的歧视行为。《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3 辞退、劝退、强制病休

  已经进入单位工作,因为乙肝携带的原因被单位辞退、劝退、强制病休,也明确违反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颁发的《意见》。

  例如,2007年1月,深圳富士康一位员工在福利体检中被查出乙肝携带,富士康欲将其解职。该员工在“肝胆相照”论坛、“爱肝连线”和北京益仁平中心的协助下一面与公司交涉,经过不屈不挠的斗争,公司终于妥协,1月24日,富士康同意赔偿该员工三万一千元。

  2.4 体检医院将福利体检结果交给单位

  很多单位都会对在职员工进行福利体检,但是,体检结果只应交给员工本人。如果体检医院将体检结果交给单位,就是一种违法、违规的行为。《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来源:肝胆相照论坛-《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第二章(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681986&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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