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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深圳德昌电机乙肝歧视二审胜诉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乙肝携带者陈玲(化名)上诉深圳德昌电机乙肝歧视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属因就业歧视产生的民事纠纷,其中德昌电机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并以劳动者携带者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录用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判决被上诉人深圳德昌电机赔偿陈玲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乙肝指标被强检,三方就业协议被解除
  2007年11月,陈玲在校园招聘会上应聘德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的助理工程师招聘职位,顺利的通过了笔试、面试等程序后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随着原告的毕业,2008年6月陈玲应用人单位要求将自己的生活用品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到用人单位。接着,陈玲被要求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预防保健所做乙肝血清学检查,结果为原告为乙肝病毒携带者,随后,用人单位于2008年8月以陈玲体检结果为乙肝“大三阳”,不符合其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就业协议。在给李玲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中写道:“公司解除原来签订的应届生就业协议,公司为其保留职位,待其治疗结果符合公司录用标准后(公司可以接收乙肝小三阳)将与其重新签订就业协议...”

  陈玲认为用人单位对乙肝存在误解,剥夺了她的就业机会。因为她很早就从卫生部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中得知“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也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本想通过科普和法规宣传来消除用人单位的乙肝歧视,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三方协议,但拿着相关文件和法规政策与用人单位多次交涉的陈玲无法改变单位坚持拒录的决定。无奈下,陈玲决心通过法律手段为自己的不公正待遇讨个公道。


  “大三阳”屡遭误解,维权路上一波三折

  陈玲最初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德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的材料,但是宝安区法院以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为由,要求本案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才能受理,拒不接受起诉材料。无奈下陈玲向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08年年底,仲裁委驳回了陈玲的所有诉请,在陈玲看来,这份裁决书中缺乏基本的医学常识,在肝功能正常的情况下,把“乙肝大三阳”认定为“乙肝患者”。在裁决书中这样写“本委认为……。本案申请人属‘乙肝大三阳’患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不宜务工,应悉心治疗,多做休息。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以上处理,本委认为妥当……”。

  由于不服仲裁委的裁决,陈玲随后把德昌电机起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这次在法院虽然顺利立案,但随后法院在2009年4月下发的判决书让陈玲更加失望。虽然在庭审中,法官在认可 “乙肝病原携带者包括乙肝大三阳”的情况下,再次把陈玲定为“乙肝患者”,在判决书写到“病情发展到一定阶段,乙肝抗原检测呈阳性时,才称之为‘大三阳’”、“‘乙肝大三阳’患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因此不适宜在人群众多的环境中工作”,依然坚持“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平等就业权以及人格权,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长期专注于乙肝反歧视维权的公益机构益仁平中心的负责人于方强认为:“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法官根本不明白什么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什么是乙型肝炎患者,乙肝的传播途径是什么。在错误的认识上做出错误判决,也是理所当然!” 于方强说,在2007年2月,卫生部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手册(试行)》中明确指出:“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是指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持续阳性6个月以上,无肝病相关症状与体征,血清ALT、AST水平基本正常的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依据卫生部《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有关规定,这类携带者不属于乙型肝炎患者,不应按现症肝炎患者处理,对于一般职位的公务员,应视为体检合格。”《手册》还进一步说明乙肝大、小三阳只是提示体内HBV复制活跃与否以及HBV的变异情况,并不代表肝脏的炎症和损害,判断肝脏是否损害及其程度主要根据肝脏生化检查结果。单纯大、小三阳而无肝脏生化异常者不应按现症肝炎患者对待,而应按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对待,作合格结论。

  坚信法律公正,终审得胜诉

  对一审判决书失望的陈玲并未放弃自己的权利,坚信法律公正的她在上诉期内又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2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上诉人陈玲的代理律师程树金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于法无据,且严重背离现有法规政策”,并认为“被上诉人以让上诉人治疗、保留职位为名,解除就业协议,造成就业协议无法履行。被上诉人实际上剥夺了上诉人的就业权利,其歧视性体检标准规定侵犯了上诉人平等就业权,严重打击了上诉人的就业信心”。

  被上诉人德昌电机公司辩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沙井卫生部门要求我厂对所有入职员工进行体检”。

  法院认为,本案是因就业歧视所产生的民事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德昌电机公司在录用上诉人陈玲的过程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而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部的相关规定。在收到陈玲体检报告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的结论后,解除了三方协议,侵犯了陈玲的权益。所以,上诉人陈玲据此主张德昌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法合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德昌公司赔偿陈玲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邮递费损失83元,驳回陈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全国最大的乙肝携带者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法律版版主杨占青认为陈玲的平等就业权虽然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得到了维护,并获得一定的救济。但纵观仲裁委及一审法院的审理过程,相关工作人员乙肝科学知识匮乏,平等就业意识淡薄,这种现象很让人担忧。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中国反就业歧视法草案》起草专家蔡定剑教授曾对各路媒体记者说:“中国反就业歧视最大的困难,来自于‘集体无意识’。”

  杨占青认为权力救济单位的“反就业歧视无意识” 更是平等就业的拦路虎!

来源:北京益仁平

相关链接:

程树金:陈玲的二审代理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电话:13603015852,EMAIL: chengshujin@126.com

于方强:北京益仁平中心总协调人,电话:010-51917981,手机:15901295748,EMAIL:yutake2007@gmail.com

杨占青:肝胆相照论坛法律版版主,电话:0371-67977885,手机:13393717799,EMAIL:yangzhanqing6121328@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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