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8年4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
《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而1995年10月30日开始实施的原《食品卫生法》第六章第二十六条的表述为“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由“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改为了“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这说明国家立法机关尊重医学的发展,更正了“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的错误认识。这表明法律不再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工作
我们知道,乙肝的传播途径只有三种,即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食品安全法(草案)》这个与时俱进的更改,对于广大乙肝携带者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意见的征求对象是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大家可以将意见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或者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截止时间:2008年5月20日下午6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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