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下一篇 »

上海文件:关于切实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

  2008年4月1日,上海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切实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要求本市医疗机构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要切实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通知指出,除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且检测结果仅反馈给其本人,以及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从事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这两种情况外,医疗机构不得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增加乙肝两对半这一检测项目。

  这个通知,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权的保护制订了具体的、可执的措施。措施的“精髓”就是“不检查”。一位乙肝携带者认为,不检查就是保护他们的隐私权,为维护他们权益提供较好的环境。

   市卫生局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同时,市卫生局已要求医疗机构按此原则,对劳动者健康体检的格式化表格(常规体检项目)进行修订。

  对于用人单位是否“授权”医院对劳动者进行两对半检查,市卫生局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此外,如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且检测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医疗机构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两对半检测。

  下发这个通知是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于去年5月联合制定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2005年初,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公布政府部门录用公务员的全国统一体检标准,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加上教育部一直执行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正常上学的规定,《意见》出台后,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学、就业等方面已获得公正的待遇。

  《意见》对用人单位作出了不少具体的规定,如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不过,《意见》只是“含糊”地指出,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医疗机构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据了解,我国的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等的个人隐私信息资料的,轻则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患者隐私权有法律的约束,但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仍被泄露。”市卫生局相负责人表示。其实,在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权方面,国家相关法律早有明确的规定,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尽管有法律约束,但有时还被泄漏。

来源:上海商报(记者:王雅君)

本文出自【照牛排乙肝博客】,文章不定期更新,转载请以链接的形式注明本文地址
本文地址:http://www.zhaoniupai.com/hbv/archives/1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