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的文件精神,杭州市卫生局于2008年4月2日向全市医疗卫生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各单位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招工、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通知要求,全市包括民营医疗机构在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抓紧清理招工‘体检套餐’。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职业外,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血清学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杭州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由于对乙肝携带者存在误解,一些单位在招工、用人时对乙肝携带者实行歧视政策,剥夺了他们正常工作的权利。从医学常识上讲,乙肝病毒携带者无须经过特殊治疗,只需定期复查。我国目前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但真正的乙肝患者只有3000万人。而且乙肝病毒主要是通过血液、母婴和性传播,一般的日常接触是不会传播的。他们除了不能从事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职业(如餐饮、药品生产经营、保育员等)外,可与健康人一样正常工作和生活。
通知同时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在接受招、用工单位或就业者自行安排的体检时,要详细了解用工性质,要与委托单位或受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明确体检项目、体检结果的告知对象等事项。此外,在平时的体检工作中,医务人员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来源:杭州日报(通讯员:詹雅 http://hzdaily.hangzhou.com.cn/hzrb/html/2008-04/03/content_233620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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