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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部海事局取消海员乙肝限制

  2010年7月23日,中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要求取消海员的乙肝项目检测。通知内容如下——

各航运公司、航海院校、船员培训机构,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有关船员健康检查标准的要求,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规定,现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检查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二、调整远视力要求。船长、甲板部高级船员和履行了望职责的普通船员的远视力要求调整为双眼裸视力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其他人员的要求调整为双眼裸视力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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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于1993年发布了交通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属部颁强制性标准,标准编号为JT2025-93),其中规定,若为以下身体状况,不可从事船上工作:

  6.9传染病
  6.9.1全体船员
  急性病毒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付伤寒、霍乱、付霍乱,肺结构活动期。
  6.9.2厨工、服务员、管事、木匠
  除6.9.1所指的传染病外,HBSAG阳性,单项谷丙转氨酶升高,伤寒、菌痢、霍乱的健康带菌者。

  其实《海船船员体检要求》仅仅是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业的众多法律法规的其中之一,也很难想象占中国人口近十分之一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曾不能从事包括食品航空、海员等行业。

  可喜的是,给予对科学的尊重,对作为人的权利的尊重,国家本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取缔或修改了一系列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业的法律法规,对此我们表示支持。

  但是,我们仍然看到众多包括中海油之类的国企、央企,视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自恃其身份而忘忽国家法律法规,这样的国企或央企应该得到更加严厉的制裁。如果作为国企或央企都不带头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这些法律法规又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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