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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治疗目前没有特效药


各地卫生局禁止乙肝检测的文件

  2007年0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杭州文件:招工体检不准查乙肝表面抗原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的文件精神,杭州市卫生局于2008年4月2日向全市医疗卫生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各单位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招工、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上海文件:关于切实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

  2008年4月1日,上海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切实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要求本市医疗机构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要切实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通知指出,除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且检测结果仅反馈给其本人,以及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从事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这两种情况外,医疗机构不得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增加乙肝两对半这一检测项目。

厦门文件:用人单位不得辞退乙肝病毒携带者

  据海峡导报于2007年09月13日报道,为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厦门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近日联合转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要求厦门用人单位今后不得再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随意拒绝或辞退劳动者。目前,该文件已下发到厦门各企业和卫生医疗服务机构。

深圳文件: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广东文件:不得拒收乙肝病毒携带者

  2007年6月27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向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卫生局转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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